HOW TO APPLY
外勞申請資格
監護工
細心・安心
初次申請需要資料
1.被看護人診斷證明書或重度身心殘障手冊影本一份。
(正本由醫院開立後寄長照,再由長照寄勞委會;
影本由醫院寄雇主,雇主再交由仲介查核)
※身心障礙項目:
(1)平衡機能障礙 (7)先天代謝異常
(2)智能障礙 (8)其他先天缺陷
(3)植物人 (9)精神病
(4)老人癡呆症 (10)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兩類疾病)
(5)自閉症 (11)多重障 (至少具有前十項之一)
(6)染色體異常
2.雇主申請傳遞單一式三聯,一份醫院收執另兩份由醫院連同診斷書寄長照中心,
此份傳遞單所載雇主姓名即為申請外勞名額之申請人。
3.申請人身分證影本一份,申請人需為被看護人之:
A.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
B.或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之二等姻親方可當申請人。
4.申請人與被看護人戶口名簿影本各一份。
※文件中需可清楚看出申請人與被看護人關係。
開立診斷證明注意事項
1.請用勞委會指定格式之表格,並準備3個月內2吋照片3~4張及傳遞單一式三聯
(或影本3份),需交由勞委會指定醫院之醫師開立,
2天後由醫院寄送雇主及長照中心,請參照本手冊P.14說明。(歡迎來電查詢)
2.開立診斷證明請參照P15~P17範例,需填寫正頁、背頁及附表,
有效期間自開立日期起60日內提出申辦(勞委會以收件日或郵戳為憑)
3.醫師若勾選附表中14項老人失智症者,由醫師加附CDR量表證明。
4.診斷書需有醫院大章、院長章、主治醫師章及醫院立案編號。
5.診斷書正面照護需求評估項目必須勾選 “需24小時照顧” 才能請外勞,
若勾選其它項目請不要繳費用大印,否則留下紀錄後續不好再與醫生溝通。
6.需聘僱兩名看護工者,巴氏量表評分需評為零分並請醫師選□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只需壹名者,巴氏量表需評35分(含)以下,超過35分以上者仍可請醫師填寫,
只要請醫師補述病人詳細病況讓勞委會了解為何超過35分,
仍需24小時照顧之事實原因,仍有機會申請到名額。
7.長照中心傳遞單之填寫同樣需蓋醫院大章及主治醫師章方為有效。
8.醫院寄送給長照中心是依傳遞單上所載被看護人之現居住地址為依據。
製造業廠工
專業・負責
※ 途逕:
一、原有外勞配額之廠商,循環使用,申請重新招募。
二、目前沒有外勞名額之廠商有3種途逕。
(A) 傳統產業-2億元以上之重大投資專案申請及高科技-5億元以上之重大投資 。
(B) 國內承接-由已使用外勞之廠商因關廠、歇業,而釋放出 外勞名額,
經由各地就業服務中心,完成轉出登記;
目前廠內無外勞之廠商,申請承接登記時,需提供三照。
(C) 直接接續聘僱-因整廠買賣機器,賣出廠註銷工廠商證,
原有外勞可直接向勞委會提出申請,轉移至買機器之廠家。
※ 國內承接之準備資料及申請辦法:
準備資料:
一、公司三照。
二、最近12個月勞保明細表(統計人數)。
三、需提撥勞工已退休準備金(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証明書用。
辦法:
承接優先順位
No.1 同製造業核准函(通常為遞補函)。
No.2 優先聘僱就業服務中心推介之失業本國勞工,比例2:1。
No.3 目前無外勞名額之廠商。
No.4 已有外勞名額,但未達政府規定之比例上限者,本勞 ×30%為上限。
幫傭
細心・安心
計點方式 點數
有年齡未滿一歲之子女 7.5
有年齡滿一歲至未滿二歲之子女 6
有年齡滿二歲至未滿三歲之子女 4.5
有年齡滿三歲至未滿四歲之子女 3
有年齡滿四歲至未滿五歲之子女 2
有年齡滿五歲至未滿六歲之子女 1
有年滿九十歲以上之尊親屬 7
有年滿八十歲至未滿九十歲之尊親屬 6
有年滿七十九歲至未滿八十歲之尊親屬 5
有年滿七十八歲至未滿七十九歲之尊親屬 4
有年滿七十七歲至未滿七十八歲之尊親屬 3
有年滿七十六歲至未滿七十七歲之尊親屬 2
有年滿七十五歲至未滿七十六歲之尊親屬 1
※ 合計滿16點以上者即可申請國外引進
※ 親等限制由申請人往上推二級、往下推一級
幫傭申請需要資料
※ 申請人與受照顧人之戶口名簿影本一份。(申請人與受照顧人之戶口需在同 一戶)
※ 申請人身份證影本一份。
養護機構看護工
細心・安心
◎外勞申請資格:
聘僱養護機構之看護工作,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1.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
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2.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
專科醫院。
雇主聘僱從事養護機構之看護工作之人數比率如下:
1. 前條第一款之機構,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 3 人聘僱一人。
2. 前條第二款之機構或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 5 床聘僱一人。
※ 前項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申請文件:
1. 負責人身分證及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2. 當地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無違反相關勞工行政法令規定證明書正本
3.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4. 機構實際收容人名冊正本及收容人罹患植物人、失智症、
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以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申請者需檢附)。
5. 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以護理之家機構或醫院申請者需檢附)
6. 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及其參加勞工保險之勞保卡影本。
7. 本國看護工職前訓練結業證書或高中(職)以上學校家政、
護理等相關科(組)畢業證書影本。
8. 最近二年內未曾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達一定比例切結書正本。